:::
申報資料查詢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
政獻行事曆
政治獻金網路申報
:::

相關法令及函釋

行政法人為公法人非私法人,故任職行政法人人員及擔任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

  • 點閱:4952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3/14

法務部廉政署102年11月22日廉財字第10205034170號函釋

按行政法人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是行政法人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同為行政主體,非屬政府機關或學校、署立醫院等公營造物,亦與由各級政府設置或控有過半數股份,以從事私經濟活動為目的之公營事業機構有別,另行政法人為公法人,非私法人,故任職行政法人之人員及擔任董、監事者,要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12款等款所定應申報財產者不符,自毋庸申報財產,有本部93年12月29日法政決字第0930044342號書函及99年8月4日法政字第0991108385號函可資參照。據上所述,貴(教育)部體育署「國家運動選手訓練中心」擬改制為行政法人「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後,所聘任之董、監事及執行長,應毋庸申報財產。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