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報資料查詢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
政獻行事曆
政治獻金網路申報
:::

相關法令及函釋

僑務委員會指派擔任信保基金之董事、監察人自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申報其財產

  • 點閱:4985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3/15

法務部99年3月23日法政決字第0999011124號函釋

本件僑務委員會係信保基金之主管機關,亦為捐助機關,且須依「僑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第12點規定,指派半數以上之董事及監察人等情,既有函附信保基金捐助情形表、董事及監察人概況表、僑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財團法人○○○○○○基金捐助章程等資料影本可稽,則貴會指派擔任信保基金之董事、監察人自應依上開規定申報財產無疑。至代表政府或公股擔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係專任或兼任,是否無領有薪酬,或係由指派、核定、遴選、聘任等何種方式產生,在所不論,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亦未明文限於「捐助機關所屬人員」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始須申報財產,自與本部97年11月17日法政決字第0971116549號函釋所指獨立董事無庸申報財產之法理無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