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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合會本為債權、債務之結合,仍須申報,申報人於備註欄敘明合會起始日、期數、每期繳交金額及標得後預計可領回金額。

  • 點閱:4563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31

法務部97年10月28日法政決字第0971113655號函釋

合會本為債權、債務之結合,仍須申報,惟如分別申報於債權欄及債務欄,較為不便,故申報人如於備註欄敘明合會起始日、期數、每期繳交金額及標得後預計可領回金額,即認已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