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報資料查詢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
政獻行事曆
政治獻金網路申報
:::

相關法令及函釋

申報義務人若因正當(法定)理由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定期或卸(離)職申報,應於返國敘職或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若卸(離)職者為卸(離)職申報。

  • 點閱:4686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8/01

法務部100年1月4日法政字第0991113676號函釋

1.申報義務人若依法「帶職帶薪」出國研習、考察或因服兵役、育嬰假等法定事由而「留職停薪」,致未於定期申報期限屆至前返國,既無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謀取不法利益之可能,且係因正當(法定)理由方無法依規定如期(每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申報,實無命其補行過往年度定期財產申報之必要,應於返國敘職或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若卸(離)職者為卸(離)職申報即可。
2.法務部91年10月7日法政決字第0911114998號函所指:「申報人依法『帶職帶薪』出國研習、考察,而未於定期申報期限屆至前返國,致無法依規定如期申報者,可俟申報人返國敘職後,通知其限期補行辦理定期財產申報;倘該申報人嗣又依規辦理『留職停薪』延長進修期間,應於其『留職停薪』期滿敘職後,比照到職申報之處理程序,通知應申報人於3個月內辦理申報即可。」等函釋內容,及法務部98年10月8日法政決字第0981112372號函、99年4月27日法政字第 0999016517號函其中有關「依『回復原狀』之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辦理」部分之意旨,核與前開說明有所扞格,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