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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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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序號標題發布機關發布日期發布文號
196.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之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及同條項第12款所稱「主管人員」,均包含副主管人員法務部097/10/280971113655
197.有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資位制人員,其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申報財產法務部097/10/210971115120
198.申報人以融資融券方式買進有價證券,因其分別具有價證券、債權、債務等性質,應予申報。其申報方式及資料查詢之疑義。法務部097/10/170971115118
199.因法官晉敘生效日有溯及既往之情形,爰於申報期間如晉敘致受理申報機關變動者,以晉敘派令發文日作為受理申報機關及申報表移轉之標準臺灣高等法院政風室097/10/150970000876
200.有關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師(二)級相關醫事人員兼任部主任、科主任時,應否申報財產之疑義法務部097/10/150971115559
201.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業務科及清潔隊主管人員,如非專責承辦各類污染稽查等業務,則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097/10/130971115116
202.獨立董事、勞工董事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適用對象法務部097/10/010970034424
203.「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該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之適用範圍,應以「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對該私法人曾出資或捐助」,並「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始足當之法務部097/10/010970034424
204.有關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應依法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及強制信託財產法務部097/10/010971111637
205.法官晉敘致受理申報機關變動,無庸辦理就(到)職財產申報法務部097/09/250971114632
206.有關代理、兼任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各款職務之人員,如何辦理新法申報之疑義法務部097/09/250971112788
207.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專員兼分隊長雖係司法警察,然因該分隊長調派擔任國境鑑識隊非屬主管職務,故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自無庸申報財產法務部097/09/240971113914
208.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第7款所稱「主管」,不含副主管、任務編組之主管法務部097/09/080971113720
209.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各醫院兼任主管之醫師,屬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申報財產法務部097/09/050971111199
210.已定期申報之公職人員,於定期申報期間屆至後始卸(離)職或解除代理,仍應另為卸(離)職申報或解除代理申報法務部097/08/180971109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