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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各醫院兼任主管之醫師,屬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申報財產

  • 點閱:12305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08

法務部97年9月5日政財字第0971111199號函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申報財產,此部分自不僅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為限,相當該官等、職等者亦屬之,是貴會榮民醫療體系各醫院,既屬有獨立預算、編制之政府機關,雖所屬醫療部、科主管係由醫師兼任,惟其既屬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自應依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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