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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 資料來源:監察院
    • 日期:2009/11/26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風,讓黑金遠離公眾事務,還給國人一個真正乾淨、清明的政治空間,一直為政府努力方向。是以,為確立公職人員之清廉作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民國82年7月2日經總統公布,自同年9月1日起施行,為辦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業務,在本院組織法修正前,於82年8月1日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工作人員均就本院各單位人員調派。
    嗣本院組織法於民國87年1月7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正式設置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掌理關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相關事項。又為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89年制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為規範及管理政治獻金,確保政治活動公平及公正,健全民主政治發展,93年制定政治獻金法;另為使政府施政或立法過程之遊說,遵循公開、透明之程序,防止不當利益輸送,建立陽光政治,96年制定遊說法,其相關業務亦由本處辦理執行。
    本處職司廉政業務,掌理上開四法有關業務,配合陽光法的建置,逐步規劃且落實執行各項工作,並為審議其處分、決定等事項,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第3項規定設置廉政委員會,相關幕僚人員由本處處長及職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