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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主任秘書所列職等為薦任第九職等,且屬都市計畫業務主管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另副總工程司如屬編制之主管或副主管者,亦應申報財產

  • 點閱:12377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14

法務部政風司97年11月3日政財字第0971116080號函

1.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處職務說明書所示,主任秘書係薦任第九職等,其工作項目包含綜核文稿、一般行政業務之督導推行、出席或主持會議等事宜,倘該處都市更新業務之相關文稿,須經主任秘書審核,且主任秘書亦屬機關編制所置之主管人員,則其自屬本法第 2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都市計畫業務主管人員,而應申報財產。
2.該處之副總工程司,其工作項目包含審核都市更新計畫及工程等技術性文稿及工程規劃,及督導考核各工程設計、施工等,已實際掌理都市更新業務,故其如屬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或副主管人員,則亦應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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