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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所稱「巨額採購」及「重大公共建設投資」之定義。

  • 點閱:12335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四組
  • 日期:2016/02/17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3.11.5工程企字第09300428040號函

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不得收受與政府機關 (構) 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廠商之政治獻金乙節,所稱「巨額採購」,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之「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8條規定,工程採購為新臺幣2億元、財物採購為新臺幣1億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2千萬元;所稱重大公共建設投資,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3條及本會訂頒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之重大公共建設範圍」之規定認定。相關廠商資料,請至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站 (http://www.pcc.gov.tw) \政治獻金法第7條查詢網頁項下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