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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地方政務人員,本屆任期屆滿相互轉任,地方公職人員於原職任期屆滿日,當日轉任新職,原、新職受理申報機關均為監察院,僅須辦理當年定期申報,且不論其以原、新職申報均可;至申報期間,得再給予與定期申報期間2個月相等之期間;轉任具強制信託義務者,3個月內完成信託申報;轉任具有變動申報義務,本年亦無須辦理變動申報,俟明年辦理定期申報時,再行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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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05

法務部103年12月22日法授廉財字第10305047300號函釋

1.地方公職人員將於原職任期屆滿日,當日轉任新職,原、新職受理申報機關均為監察院,故該等人員依上開說明僅須辦理本年定期申報,且應不論其以原、新職申報均可,僅其以原職申報時,應自11月1日至12月24日間,新職申報則自12月25日至31日間,任擇1日作為申報日。
2.至申報期間,審酌103年定期申報期間,即11月29日適逢舉行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是日之前,地方公職人員當選與否,處於不確定狀態,申報類別即可能不同(如該等人員落選,且未辦竣本年定期申報者,任期屆滿後,應辦理卸(離)職申報,而非定期申報),俟當選後,始確認僅須辦理定期申報,並以原職申報時,此時距申報期間屆滿日僅約餘1個月,而該等人員如選擇以新職申報,更僅餘7日申報期間,故如要求該等人員均應遵期完成申報,逾期即予裁罰,實不具合理性,參據行政程序法第8條前段,所揭櫫之誠實信用原則(該條前段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應得再給予與定期申報期間2個月相等之期間,即104年2月28日前完成申報即可。
3.地方公職人員轉任新職,並具強制信託義務者,依本法第7條第1項規定:「…,應自就(到)職之日起三個月內信託予信託業」,該等人員於104年3月25日前完成信託申報即屬適法。
4.末以地方公職人員轉任市議員者,另具有變動申報義務,該義務應限於公職人員擔任市議員期間始應辦理,則本案申報人如係以新職,即以市議員身分辦理定期申報者,本年當無須辦理變動申報,於明年辦理定期申報,併同辦理即可,惟如以原職辦理定期申報者,僅須辦理本年定期申報,並可視同辦竣就(到)職申報,是其本年亦無須辦理變動申報,俟明年辦理定期申報時,再行辦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