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
申報資料查詢
公職人員財產網路申報
政獻行事曆
政治獻金網路申報
:::

相關法令及函釋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原依規定需申報財產人員,在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通過後,由該公司重新進用者,如不具公務員身分,即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其相關規定之適用,自無需再行申報財產

  • 點閱:6961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6/06/16

法務部87年11月7日法87政字第015555號函釋

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捷運公司董事長、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具公務員身分;總經理及其餘董事,得不具公務員身分。」同條第二項規定:「捷運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二條規定外,依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顯係有意以立法方式排除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八號解釋之適用。本件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原依規定需申報財產人員,在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通過後,由該公司重新進用者,如不具公務員身分,即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其相關規定之適用,自無需再行申報財產。

附件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