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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監察人既由政府股東推薦,並由股東會自行選任,於未違反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之前提下,其既非代表政府股東擔任監察人,應認是類監察人毋庸申報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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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3/12

法務部101年8月21日法廉字第10100306480號函釋

按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法申報財產,本法第2條第1 項第5款定有明文;本款適用範圍則應以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對該私法人曾出資或捐助,並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始足當之,故若由董事會自行選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則非本法規範主體,此亦有本部97年10月1日法政字第0970034424號函釋可資參照。是以,本案監察人,既由政府股東推薦,並由股東會自行選任,於未違反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之前提下,其既非代表政府股東擔任監察人,應認是類監察人毋庸申報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