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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若有部分財產項目無可填報或毋庸申報者,應在申報表該財產欄位內填寫「總申報筆數:零筆」之字樣。

  • 點閱:4784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7/31

法務部99年6月3日法政字第0999022644號函釋

依本法第5條第1項及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部分財產項目須達一定金額以上者始應登載填報,惟特定財產若未達申報標準,僅無庸申報該項財產內容,非謂得解免申報人之申報義務,否則財產申報表之公開、查閱制度,及逾期申報、隱匿為不實申報等裁罰態樣,將成具文。故上述情形,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填表說明壹、一般事項第10點規定,若有部分財產項目無可填報或毋庸申報者,應在申報表該財產欄位內填寫「總申報筆數:零筆」之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