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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有關公職人員將財產信託予其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董事之營利事業,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之疑義。

  • 點閱:4929
  • 資料來源: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第一組
  • 日期:2018/08/23

法務部97年11月17日法政決字第0970042521號函釋

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因係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營利事業之董事,進而該營利事業屬本法第3條第4款所稱之關係人。然財產信託屬寄託之法律關係,尚與買賣、租賃、承攬等法律行為有間,應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所指之「交易行為」,法務部96年4月27日法政決字第0961102130號函足參。是公職人員將財產信託予其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董事之營利事業,或並未擔任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之公職人員,縱將財產信託予同一縣(市)之信託業者,均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