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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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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編修日期
181.有關採購業務主管人員係指實際承辦採購業務並執行主管職務者,應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財產申報2016/06/14
182.政治獻金之捐贈可否撤銷?2016/06/14
183.有關各鄉鎮市公所環保課或清潔隊之業務內容,不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所稱專責承辦各類污染稽查等業務,故不須申報財產,但職務特殊者仍得依同項第13款規定申報2016/06/14
184.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主任秘書所列職等為薦任第九職等,且屬都市計畫業務主管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另副總工程司如屬編制之主管或副主管者,亦應申報財產2016/06/14
185.有關鄉鎮市民代表秘書應依法申報財產2016/06/14
186.有關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秘書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所定之會計及採購業務主管人員,自應依法辦理財產申報2016/06/14
187.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會計或採購人員,係指依會計法令辦理審核或採購業務之人員,而依機關編制所置之執行主管職務者,則為本法所稱之主管人員2016/06/14
188.有關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專員兼分隊長雖係司法警察,然因該分隊長調派擔任國境鑑識隊非屬主管職務,故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自無庸申報財產2016/06/13
189.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司法警察主管人員適用疑義2016/06/13
190.有關法官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政風機構亦有變動時,自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如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則可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2016/06/13
191.有關法官法於101年7月6日施行後,至103年1月13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原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法官及檢察官應向所屬機關之政風機構申報財產2016/06/13
192.有關原應申報財產之法官,改任優遇法官而得依法停止辦案時,應辦理卸(離)職財產申報2016/06/13
193.因法官晉敘生效日有溯及既往之情形,爰於申報期間如晉敘致受理申報機關變動者,以晉敘派令發文日作為受理申報機關及申報表移轉之標準2016/06/13
194.有關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暨各分公司內部單位資深副處長及副處長毋庸辦理財產申報2016/06/13
195.有關政府機關所屬公立醫院(委託經營公立醫院)委託民間醫療機構或其他公立醫院(受委託經營公立醫院)經營者,擔任該委託經營公立醫院院長、副院長或醫療部、科主管之醫師,原則上應非本法申報義務人2016/06/13
196.有關醫師擔任公立醫院院長、副院長或醫療部科主管、巡官(佐)擔任派出所所長、教師或工程司擔任公立學校、交通、工程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採購或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之主管,均非本法所謂之「兼任」2016/06/13
197.有關臺北市立○○醫院所置薦任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之副院長3人,應辦理財產申報2016/06/08
198.有關高雄市市立醫院師(一)級相關醫事人員兼任部(科)主任無須辦理財產申報2016/06/08
199.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各醫院兼任主管之醫師,屬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申報財產2016/06/08
200.有關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人員應申報財產範圍2016/06/08
201.有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資位制人員,其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申報財產2016/06/08
202.有關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主管人員,為任務編組主管,毋庸申報財產2016/06/08
203.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兼任執行秘書無庸申報財產2016/06/08
204.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之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及同條項第12款所稱「主管人員」,均包含副主管人員2016/06/08
205.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第7款所稱「主管」,不含副主管、任務編組之主管2016/06/08
206.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條,所稱各級政府機關幕僚長,係指依組織編制所置並執行幕僚長職務之公職人員,惟副幕僚長則未包括在內2016/06/07
207.有關主管或副主管未領主管加給,或任該職係代理者,是否毋庸申報財產之疑義2016/06/07
208.有關澎湖縣政府所屬水產種苗繁殖場、縣立體育場及各鄉市戶政事務所之首長、副首長,毋庸申報財產2016/06/03
209.有關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之首長,及負責特定業務之主管人員,應否申報財產之疑義2016/06/03
210.有關各縣市政府設立之幼稚園、托兒所等機構如符合「機關」之定義,則其首長應依法申報財產。另該總務組組長及會計員如係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亦應依法申報財產2016/06/03
211.有關公職人員配偶將所屬農地交付信託成為信託財產,得否繼續為農田水利會會員之疑義2016/05/03
212.有關今(97)年新到任之公職人員就(到)職申報及翌年實質審核財產之疑義2016/04/29
213.代表人或負責人為財團法人之營利事業,得否捐贈政治獻金。2016/04/28
214.法務部函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申報人喪失第 2 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包括「死亡」在內2016/04/28
215.法務部函釋違反財申法與刑事法律如何認定其為一行為及適用疑義2016/04/28
216.法務部函釋原向本院申報財產之法官、檢察官,於法官法施行後,其財產申報資料之移轉暨銷毀疑義2016/04/28
217.法務部函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刊登公報及上網公告範圍內容與期限疑義2016/04/28
218.法務部函釋原向本院申報財產之法官、檢察官,於法官法施行後,其財產申報資料之移轉暨銷毀疑義(政風機構)2016/04/28
219.法務部函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97年10月1日修正施行前,依舊法規定應發還尚未發還之申報表,是否適用修正後之銷毀規定疑義。2016/04/28
220.法務部函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銷毀作業規範疑義。2016/04/28
221.法務部函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6條第1項但書規定疑義。2016/04/28
222.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函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檔案管理,及銷毀作業適用檔案管理法規疑義。2016/04/28
223.法務部函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6條規定疑義2016/04/28
224.內政部93年5月10日台內民字第0930004743號函解釋之說明二(二)停止適用。2016/04/26
225.有關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契約之廠商,於履約期間屆滿前,自不得捐贈政治獻金。2016/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