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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編修日期
106.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謂之「兼任」
2018/03/20
107.
「財團法人臺北市中小學校教職員文教基金會」董事及「財團法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董事、監察人,該等職務於第2屆以後既均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應毋庸申報財產
2018/03/15
108.
僑務委員會指派擔任信保基金之董事、監察人自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申報其財產
2018/03/15
109.
法務部尊重文化部認定,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僅董事長1人須申報財產,餘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另對於董事或監察人之產生方式由各該法人之董事會自行選任,毋庸申報財產之共識,亦表尊重
2018/03/15
110.
高雄市政府雖對財團法人2009世界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具推薦權,惟該人事案最後決定權係該基金會,應認是類董事及監察人毋庸依法申報財產
2018/03/15
111.
由行政院新聞局主管並每年編列預算捐助之財團法人,如其董事或監察人之產生方式係由政府所主導而由各該法人之董事會自行選任者,縱非具公務員身分,仍應依法申報財產
2018/03/15
112.
有關應申報財產之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範圍
2018/03/15
113.
有關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適用疑義
2018/03/15
114.
經濟部推薦至其他主管機關所監督私法人擔任董監事之情形,自應由該實際指派、核定、遴選或聘任之機關(構)負通報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之責
2018/03/15
115.
所指「指派機關(構)」應係指實際指派、核定、遴選或聘任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機關(構)
2018/03/15
116.
由政府機關或其相關機構直接投資公司,並聘任學者專家擔任該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法申報財產,如以財產信託方式由受託人以其名義參與投資者,則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適用範圍
2018/03/14
117.
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間接投資或捐助之私法人,其董事及監察人雖由政府聘派為代表,仍毋庸申報財產
2018/03/14
118.
行政法人為公法人非私法人,故任職行政法人人員及擔任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
2018/03/14
119.
獨立董事、勞工董事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適用對象
2018/03/14
120.
監察人既由政府股東推薦,並由股東會自行選任,於未違反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之前提下,其既非代表政府股東擔任監察人,應認是類監察人毋庸申報財產
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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