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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編修日期
16.
公職人員喪失信託身分,仍有其他非信託但應申報之職務,則自信託身分卸(離)職起,可免予信託。
2018/08/01
17.
外交部駐外館處之申報義務人仍應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不得延期申報財產。
2018/08/01
18.
申報人因病住院致無法辦理定期申報。
2018/08/01
19.
申報義務人因病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申請延長病假,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申報」之正當理由,應俟該申報義務人身體復原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
2018/08/01
20.
申報義務人因肢體活動障礙處於住院狀態,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之正當理由。
2018/08/01
21.
申報義務人因病處於意識模糊、行動不便之狀態,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之正當理由。
2018/08/01
22.
申報義務人若因正當(法定)理由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定期或卸(離)職申報,應於返國敘職或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若卸(離)職者為卸(離)職申報。
2018/08/01
23.
申報義務人於就(到)職後,未滿申報期限(3個月)即帶職帶薪出國,應俟其返國敘職後,於3個月內辦理財產就(到)職申報。
2018/08/01
24.
申報人因案逃匿致無法如期辦理財產申報,核屬可歸責於申報人之事由,不得以此解免或延遲其辦理申報之義務,並應視其逾期情節之輕重,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
2018/08/01
25.
申報義務人如於財產申報期間在監執行,致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卸(離)職申報,尚非得解免辦理卸(離)職申報之義務。
2018/08/01
26.
因案遭羈押之公職人員無庸辦理年度財產定期申報。
2018/08/01
27.
申報義務人如於就(到)職財產申報期間內因案遭羈押,應於羈押期滿、撤銷或停止羈押後3個月內,辦理財產就(到)職申報。
2018/07/31
28.
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停職期間毋庸申報財產或將財產辦理強制信託,嗣復職後3個月內,辦理財產就(到)職申報及強制信託申報。
2018/07/31
29.
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應屬「對各種事業之投資」。
2018/07/31
30.
若有部分財產項目無可填報或毋庸申報者,應在申報表該財產欄位內填寫「總申報筆數:零筆」之字樣。
2018/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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