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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編修日期
61.
卸(離)職期間起算時點,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以公職人員知悉發生解職事由為前提。故終審判決應以判決送達日或判決確定日作為卸(離)職申報起算日。
2018/07/30
62.
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因案或其他情事遭「停職」處分,其後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者,其喪失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身分,應自撤職之日起算。
2018/07/26
63.
申報人於法定申報期間喪失申報身分,並選擇辦理就(到)職或定期申報者,雖得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惟仍應擇定卸(離)職日前之日期作為申報基準日
2018/07/26
64.
無任期之公職人員,申報義務人因退休或調職,自應以退休審定函所載退休生效日或離職證明書所載離職日期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並以當日為申報日,辦理卸(離)職申報
2018/07/26
65.
有任期之公職人員,如申報人之職位有固定任期,除有提前離職情事,其任期屆滿日因屬明確,自應以該日為其「卸(離)職當日」據以辦理卸(離)職申報。
2018/07/24
66.
公職人員倘具有2種以上應申報財產之職務,其中一職務卸(離)職、解除代理、解除兼任時,如尚有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應毋須辦理前開申報,應俟其喪失最後一職務時始須辦理卸(離)職、解除代理、解除兼任申報。
2018/07/24
67.
申報財產既屬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個人義務,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應不待指派機關之通報及受理申報機關之通知,即應主動申報
2018/07/24
68.
政治獻金法(107年6月20日修正公布)
2018/07/23
69.
有關通報機關遲延通報申報義務人之職務異動資料,致申報義務人未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受理申報機關可否免除申報義務人補行辦理過往財產申報疑義。
2018/07/05
70.
已定期申報之公職人員,於定期申報期間屆至後始卸(離)職或解除代理,仍應另為卸(離)職申報或解除代理申報
2018/07/05
71.
已具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倘另取得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之職務,或相同身分之另一職務而新職務之受理申報機關(構)與原職務相同者,新職務均不須再另行辦理就(到)職申報或兼任申報、代理申報。
2018/07/05
72.
原職卸(離)職申報期間代理新職,若發生代理申報義務之始日並非於原職卸(離)職申報期間,則仍應辦理原職之卸(離)職申報,並於代理新職滿3個月後辦理代理申報
2018/07/05
73.
若卸職及兼任係同一職務者,毋庸再為兼任申報,僅應於解除該所兼任之職務時辦理卸(離)職申報即可。
2018/07/05
74.
代理申報期間內解除代理,另具有應向其他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之職務,申報人既毋須辦理代理申報,亦毋須辦理解除代理申報,僅須就其所存應申報財產職務,辦理定期申報或依其他申報類別申報即可
2018/07/05
75.
代理申報期間內真除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之職務,尚無限縮申報人選擇申報日期間之必要。
2018/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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