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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編修日期
121.
所指「指派機關(構)」應係指實際指派、核定、遴選或聘任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機關(構)
2018/03/15
122.
由政府機關或其相關機構直接投資公司,並聘任學者專家擔任該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法申報財產,如以財產信託方式由受託人以其名義參與投資者,則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適用範圍
2018/03/14
123.
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間接投資或捐助之私法人,其董事及監察人雖由政府聘派為代表,仍毋庸申報財產
2018/03/14
124.
行政法人為公法人非私法人,故任職行政法人人員及擔任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
2018/03/14
125.
獨立董事、勞工董事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適用對象
2018/03/14
126.
監察人既由政府股東推薦,並由股東會自行選任,於未違反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之前提下,其既非代表政府股東擔任監察人,應認是類監察人毋庸申報財產
2018/03/12
127.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外國或大陸地區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亦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
2018/03/12
128.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理事及監事,亦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
2018/03/12
129.
各財團法人董事長等相關人員若屬「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則應依法申報財產。另財團法人本無資本或營利之性質,而與公營事業機構迥然有別,爰各財團法人董事長等相關人員,均非屬「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之適用範圍,無庸辦理財產信託
2018/03/12
130.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公股」之範圍尚無與其他法令等同之必要
2018/03/12
131.
具體個案,是否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事關事實之認定,應由各該業務主管機關依其選派董事及監察人所依據之法規或業務性質,本於職權認定之
2018/03/12
132.
關於政治獻金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是否包括受理申報機關得向「捐贈者」查詢、請其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疑義。
2018/01/24
133.
政黨如已依法開立專戶,為支持所屬被罷免之民選公職人員收受政治獻金,符合本法規定。
2018/01/24
134.
政治團體收受會員指定用途之捐款或贊助之會費,是否屬於政治獻金。
2018/01/24
135.
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3項之適用疑義
2017/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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