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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編修日期
46.
債務雖為消極財產,仍應辦理財產申報。
2018/07/31
47.
儲蓄互助社之備轉金應列為「債權」類財產項目。
2018/07/31
48.
財產保險及中間性保險 (如醫療險),不屬「持續繳款,一次領回」性質之財產,毋庸申報。
2018/07/30
49.
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 學生團體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屬社會保險之範疇,毋庸申報。
2018/07/30
50.
儲蓄型壽險指含有生存保險金特性之保險契約。
2018/07/30
51.
凡符合「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險種,縱已繳保險費每件保險未達新臺幣20萬元亦須申報。
2018/07/30
52.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應申報結構性商品(包括連動債)(自98.11.1生效)。
2018/07/30
53.
有關著作權之申報請參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1年11月5日智法字第10100091070號函作為著作權之評價參考。
2018/07/30
54.
股東將其拋棄股份或出資額之意思表示送達公司之登記地址時,其拋棄股份或出資額之意思表示即生效力。
2018/07/30
55.
他人長期借用之存款帳戶,仍應辦理財產申報。
2018/07/30
56.
人民幣應申報於「現金」欄
2018/07/30
57.
公職人員於定期申報期間復職,如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正當理由,於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如申報期間屆滿日未滿 2個月,應得給予與定期申報期間2個月相等期限利益,於復職之日起 2個月內完成即可。
2018/07/30
58.
如同一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之公職人員,免為該年度定期申報,以免同一申報年度內重複申報。應以公職人員申報其財產狀況之基準日期,作為判斷其是否於同一申報年度內已辦理就(到)職申報之判斷標準。
2018/07/30
59.
公職人員辦理就(到)職申報或定期申報時,所申報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強制信託人員專用)」與「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申報表」,該2份申報表之申報(基準)日無庸相同。
2018/07/30
60.
關於公職人員就(到)職或卸(離)職之財產申報期間,按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則不在此限。
2018/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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