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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編修日期
136.
財產查核權責機關(構)之認定應以申報人申報時之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斷。
2017/09/25
137.
關於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6款所稱未具有選舉權人適用疑義案。
2017/07/31
138.
關於行政機關對於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本文所定案件,嗣後如適用同法第26條第2項及第27條第3項規定時,裁處權時效期間會否因行政機關知悉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時點而異疑義乙案
2017/06/28
139.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1060501修正)
2017/06/01
140.
考量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可能係民間之專家、學者,本不具公務人員身分,財產申報又涉及申報人隱私基本權利,是法務部97年12月25日法政字第0970048718號函釋所示「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該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者」要件,解釋上應予限縮,應限於「代表政府或公股利益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權」,方為本法申報義務人
2017/04/24
141.
「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該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之適用範圍,應以「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對該私法人曾出資或捐助」,並「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始足當之
2017/04/24
142.
有關內政部94年2月16日台內民字第09400603912號函政治獻金之捐贈得適用民法撤銷規定部分,以及99年3月4日台內民字第0990037206號函停止適用。
2017/04/06
143.
教育部指派任職於科技部之公職人員B擔任教育部出資捐助之A基金會董事,如教育部指派B係基於B個人專業知能,其應非本法所定申報義務人;反之,如係依法須徵詢相關業務主管機關科技部意見所為指派,則B因屬行政機關意志之延伸,應認其職權行使有代表政府利益性質,而須依法辦理財產申報。
2017/03/17
144.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及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部分董事,係提供專業意見及協助推動更生人就業服務,非屬「代表政府或公股利益行使董事及監察人職權」。
2017/03/03
145.
以人民團體以外之名義捐贈政治獻金,視個案事實及是否涉有規避本法規定之意圖等綜合判斷後,再據以認定有無違反規定。
2017/01/12
146.
關於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因不願收受政治獻金,於收受後1個月內返還捐贈,始發現該筆政治獻金為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7款至第9款規定對象捐贈,有無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5條規定疑義案。
2017/01/12
147.
有關捐贈政治獻金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因具名與否致生裁罰不一情形疑義案。
2017/01/12
148.
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如何認定?
2016/12/23
149.
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內之存款,可否作為法院強制執行標的?
2016/12/23
150.
政治獻金法第15條、第16條有關捐贈金額之限制,以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分別列舉,如為人民團體以外之團體,得否為政治獻金之捐贈?
201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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