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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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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編修日期
151.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之適用疑義。2016/10/13
152.有關澎湖縣政府辦理「馬公第三漁港綜合旅館區興建營運移轉案」,該縣議會副議長家族經營之營利事業如為該BOT案之共同承攬廠商或分包廠商,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乙案2016/08/23
153.經濟補助行為、出席費之給付尚難謂屬本法第9條之交易行為。2016/08/23
154.本法第9條所稱「交易行為」,係指如買賣、租賃及承攬等具有對價關係之有償行為,例如有償之委任、公開招標委託經營亦屬之。2016/08/23
155.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得支用於租用宣傳車輛,不包括購買宣傳車輛。2016/06/29
156.有關捐贈超過新臺幣10萬元之金錢政治獻金,應經由金融機構匯款之方式,並不包括無摺存款。2016/06/29
157.擬參選人以賸餘之政治獻金租用車輛供公務使用,其租車數量及租金金額有無符合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疑義案。2016/06/29
158.郵局副理雖同時具有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12款之申報身分,惟既係同一職務,依據法條競合之法理,其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即可,毋須再向所屬機構之政風單位辦理申報2016/06/20
159.有關港勤公司之副總經理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所定公營事業機構副首長2016/06/16
160.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原依規定需申報財產人員,在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通過後,由該公司重新進用者,如不具公務員身分,即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其相關規定之適用,自無需再行申報財產2016/06/16
161.有關南投縣竹山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是否須申報財產疑義2016/06/16
162.有關農產品運銷公司總經理應否依法申報財產疑義2016/06/16
163.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合組織轉型為事業部制,調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認定2016/06/16
164.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電工程隊等19個單位,排除認定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所稱公營事業「分支機構」2016/06/16
165.有關各等郵局經理、副理及郵件處理中心主任、副主任屬公營事業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均應辦理財產信託201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