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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標題
編修日期
166.
有關各等郵局或各郵件處理中心之經理(主任)、副理(副主任)即屬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2016/06/16
167.
有關自來水各區工程處之處長、副處長屬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應申報財產
2016/06/16
168.
有關監察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身分,僅限於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始有職等限制。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無職等限制,均應申報財產並辦理財產強制信託
2016/06/16
169.
有關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應依法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及強制信託財產
2016/06/16
170.
有關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應以掌有人事權限者始足當之
2016/06/16
17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公營事業機構之首長係指董事長及總經理。又如該公營事業機構置有副董事長或副總經理,襄助董事長或總經理遂行其職權者,則均屬本法所定公營事業機構之副首長
2016/06/16
172.
公產管理之主管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主管人員,應符合服務於各級政府機關、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之主管人員二項要件,始應辦理財產申報
2016/06/15
173.
有關到部支援之人員若未實際執行主管之職務,且無利用原主管職位之謀取不法利益之機會,自應無需辦理財產申報
2016/06/14
174.
有關採購業務主管人員係指實際承辦採購業務並執行主管職務者,應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財產申報
2016/06/14
175.
政治獻金之捐贈可否撤銷?
2016/06/14
176.
有關各鄉鎮市公所環保課或清潔隊之業務內容,不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所稱專責承辦各類污染稽查等業務,故不須申報財產,但職務特殊者仍得依同項第13款規定申報
2016/06/14
177.
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主任秘書所列職等為薦任第九職等,且屬都市計畫業務主管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另副總工程司如屬編制之主管或副主管者,亦應申報財產
2016/06/14
178.
有關鄉鎮市民代表秘書應依法申報財產
2016/06/14
179.
有關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秘書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所定之會計及採購業務主管人員,自應依法辦理財產申報
2016/06/14
180.
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會計或採購人員,係指依會計法令辦理審核或採購業務之人員,而依機關編制所置之執行主管職務者,則為本法所稱之主管人員
201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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