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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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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編修日期
46.凡符合「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險種,縱已繳保險費每件保險未達新臺幣20萬元亦須申報。2018/07/30
47.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應申報結構性商品(包括連動債)(自98.11.1生效)。2018/07/30
48.有關著作權之申報請參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1年11月5日智法字第10100091070號函作為著作權之評價參考。2018/07/30
49.股東將其拋棄股份或出資額之意思表示送達公司之登記地址時,其拋棄股份或出資額之意思表示即生效力。2018/07/30
50.他人長期借用之存款帳戶,仍應辦理財產申報。2018/07/30
51.人民幣應申報於「現金」欄2018/07/30
52.公職人員於定期申報期間復職,如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正當理由,於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即可,如申報期間屆滿日未滿 2個月,應得給予與定期申報期間2個月相等期限利益,於復職之日起 2個月內完成即可。2018/07/30
53.如同一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之公職人員,免為該年度定期申報,以免同一申報年度內重複申報。應以公職人員申報其財產狀況之基準日期,作為判斷其是否於同一申報年度內已辦理就(到)職申報之判斷標準。2018/07/30
54.公職人員辦理就(到)職申報或定期申報時,所申報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強制信託人員專用)」與「公職人員信託財產申報表」,該2份申報表之申報(基準)日無庸相同。2018/07/30
55.關於公職人員就(到)職或卸(離)職之財產申報期間,按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則不在此限。2018/07/30
56.卸(離)職期間起算時點,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規定以公職人員知悉發生解職事由為前提。故終審判決應以判決送達日或判決確定日作為卸(離)職申報起算日。2018/07/30
57.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因案或其他情事遭「停職」處分,其後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者,其喪失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身分,應自撤職之日起算。2018/07/26
58.申報人於法定申報期間喪失申報身分,並選擇辦理就(到)職或定期申報者,雖得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惟仍應擇定卸(離)職日前之日期作為申報基準日2018/07/26
59.無任期之公職人員,申報義務人因退休或調職,自應以退休審定函所載退休生效日或離職證明書所載離職日期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並以當日為申報日,辦理卸(離)職申報2018/07/26
60.有任期之公職人員,如申報人之職位有固定任期,除有提前離職情事,其任期屆滿日因屬明確,自應以該日為其「卸(離)職當日」據以辦理卸(離)職申報。2018/07/24
61.公職人員倘具有2種以上應申報財產之職務,其中一職務卸(離)職、解除代理、解除兼任時,如尚有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應毋須辦理前開申報,應俟其喪失最後一職務時始須辦理卸(離)職、解除代理、解除兼任申報。2018/07/24
62.申報財產既屬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個人義務,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應不待指派機關之通報及受理申報機關之通知,即應主動申報2018/07/24
63.有關通報機關遲延通報申報義務人之職務異動資料,致申報義務人未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受理申報機關可否免除申報義務人補行辦理過往財產申報疑義。2018/07/05
64.已定期申報之公職人員,於定期申報期間屆至後始卸(離)職或解除代理,仍應另為卸(離)職申報或解除代理申報2018/07/05
65.已具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倘另取得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之職務,或相同身分之另一職務而新職務之受理申報機關(構)與原職務相同者,新職務均不須再另行辦理就(到)職申報或兼任申報、代理申報。2018/07/05
66.原職卸(離)職申報期間代理新職,若發生代理申報義務之始日並非於原職卸(離)職申報期間,則仍應辦理原職之卸(離)職申報,並於代理新職滿3個月後辦理代理申報2018/07/05
67.若卸職及兼任係同一職務者,毋庸再為兼任申報,僅應於解除該所兼任之職務時辦理卸(離)職申報即可。2018/07/05
68.代理申報期間內解除代理,另具有應向其他受理申報機關(構)申報之職務,申報人既毋須辦理代理申報,亦毋須辦理解除代理申報,僅須就其所存應申報財產職務,辦理定期申報或依其他申報類別申報即可2018/07/05
69.代理申報期間內真除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之職務,尚無限縮申報人選擇申報日期間之必要。2018/07/05
70.公職人員於代理申報期間內真除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財產 之職務,如受理申報機關(構)並無變動者,自毋庸再另行辦理就(到)職申報,僅須辦理代理申報即可。2018/07/05
71.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及地方政務人員,本屆任期屆滿相互轉任,地方公職人員於原職任期屆滿日,當日轉任新職,原、新職受理申報機關均為監察院,僅須辦理當年定期申報,且不論其以原、新職申報均可;至申報期間,得再給予與定期申報期間2個月相等之期間;轉任具強制信託義務者,3個月內完成信託申報;轉任具有變動申報義務,本年亦無須辦理變動申報,俟明年辦理定期申報時,再行辦理即可2018/07/05
72.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其轄下新增或更名之機關原無申報身分,改制後新任應申報身分之職務者,應辦理就(到)職申報;原有申報身分,改制後仍擔任應申報身分之職務者,應辦理當年度之定期申報。2018/07/04
73.公職人員如任期銜接,因未中斷其為應申報財產公職 人員之身分,均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所稱「職務異動」,若受理申報機關(構)並未變動,毋須重新辦理就(到)職申報。2018/07/04
74.公職人員於首次辦理就(到)職申報後,其後職務如有異動,須受理申報機關(構)亦有變動者,始須辦理就(到)職申報。2018/07/04
75.有關臺北市長及一級機關政務首長,既於99年12月24日任期屆滿,即應辦理卸(離)職申報;倘連任者,則應辦理就(到)職申報而免卸(離)職申報(停止適用)。2018/07/04
76.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任期屆滿,即應辦理卸(離)職申報,倘連任者,則應辦理就(到)職申報而免卸(離)職申報(停止適用)。2018/07/04
77.101年度總統既為連任,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又屬提出總辭後,在未實際離職之情形下重行任命,均視為未中斷應申報財產之身分,不生本法卸(離)職申報與就(到)職申報之義務。2018/07/04
78.若申報人與配偶甲離婚後,與乙結婚,除申報人已收養配偶乙與前夫所生之子女外,毋庸申報該(等)子女之財產。2018/07/04
79.「公產管理」主管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等業務具有裁量權者;「採購」主管人員指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之單位主管。2018/04/10
80.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各業務科及清潔隊主管人員,如非專責承辦各類污染稽查等業務,則毋庸申報財產2018/04/10
81.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主管人員, 其屬負責公路監理裁罰及汽車運輸業營運管理相關業務者,應申報財產;其屬負責船舶、纜車、捷運及輕軌業務之督導、綜合性業務及重大案之研擬者,非屬公路監理業務範圍,毋庸申報財產2018/04/10
82.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關稅局資訊處理單位主管人員毋庸申報財產。2018/04/10
8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司法警察之主管人員,係指實際執行業務時具有「司法警察權」之主管人員而言2018/04/10
8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修正前後,法官、檢察官之管轄權疑義。2018/04/10
85.職務原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法官、檢察官,於法官法施行後,若因離職或逝世而喪失應申報身分時,曾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資料改由其所屬機關政風機構保存5年,屆滿後則予銷毀。2018/04/10
86.法官法101年7月6日施行後,至103年1月13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原保存於監察院之原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法官及檢察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暫不移轉各政風機構2018/04/10
87.本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稱「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係指實任司法官任職15年以上年滿70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之,從事研究工作之優遇司法官2018/04/10
88.法官晉敘致受理申報機關變動,無庸辦理就(到)職財產申報2018/04/10
89.「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應向監察院辦理財產申報2018/04/10
90.有關捐贈者已違反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受贈者如再查證是否違反同項第7款至第9款規定時,捐贈返還期間如何計算疑義案。2018/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