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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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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序號標題發布機關發布日期發布文號
136.有關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契約期間,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通知之適用疑義函釋法務部099/03/290999011747
137.僑務委員會指派擔任信保基金之董事、監察人自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申報其財產法務部099/03/230999011124
138.若卸職及兼任係同一職務者,毋庸再為兼任申報,僅應於解除該所兼任之職務時辦理卸(離)職申報即可。法務部099/03/050999004506
139.有關到部支援之人員若未實際執行主管之職務,且無利用原主管職位之謀取不法利益之機會,自應無需辦理財產申報法務部099/02/080991100848
140.因案遭羈押之公職人員無庸辦理年度財產定期申報。法務部099/01/270999004460
141.有關高雄市市立醫院師(一)級相關醫事人員兼任部(科)主任無須辦理財產申報法務部099/01/140991100149
142.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應申報結構性商品(包括連動債)(自98.11.1生效)。法務部098/10/210981113261
143.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屬「私法人」,所任董事、監察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財產申報法務部098/10/140981111584
144.本法施行細則第7條所稱「停止辦理案件之法官、檢察官」係指實任司法官任職15年以上年滿70歲者,應停止辦理案件之,從事研究工作之優遇司法官法務部098/10/080981112372
145.關於公職人員就(到)職或卸(離)職之財產申報期間,按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則不在此限。法務部政風司098/09/300981111583
146.有關主管或副主管未領主管加給,或任該職係代理者,是否毋庸申報財產之疑義法務部098/05/250981105200
147.有關採購業務主管人員係指實際承辦採購業務並執行主管職務者,應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財產申報法務部098/05/200980017649
148.申報義務人如於就(到)職財產申報期間內因案遭羈押,應於羈押期滿、撤銷或停止羈押後3個月內,辦理財產就(到)職申報。法務部098/05/110981103792
149.有關鄉鎮市民代表秘書應依法申報財產法務部098/04/300980016935
150.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外國或大陸地區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亦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法務部098/04/150981103182
151.有關原應申報財產之法官,改任優遇法官而得依法停止辦案時,應辦理卸(離)職財產申報法務部098/04/010981102346
152.公職人員於首次辦理就(到)職申報後,其後職務如有異動,須受理申報機關(構)亦有變動者,始須辦理就(到)職申報。法務部098/03/040981102345
153.公職人員於同一受理申報機關,若新職務具強制信託義務,仍應辦理信託申報。法務部098/02/270980007286
154.公職人員喪失信託身分,仍有其他非信託但應申報之職務,則自信託身分卸(離)職起,可免予信託。法務部098/02/270980007286
155.公職人員倘具有2種以上應申報財產之職務,其中一職務卸(離)職、解除代理、解除兼任時,如尚有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應毋須辦理前開申報,應俟其喪失最後一職務時始須辦理卸(離)職、解除代理、解除兼任申報。法務部098/02/270980007286
156.已具財產申報義務之公職人員,倘另取得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之職務,或相同身分之另一職務而新職務之受理申報機關(構)與原職務相同者,新職務均不須再另行辦理就(到)職申報或兼任申報、代理申報。法務部098/02/270980007286
157.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停職期間毋庸申報財產或將財產辦理強制信託,嗣復職後3個月內,辦理財產就(到)職申報及強制信託申報。法務部098/02/200970046892
158.行政院新聞局依法務部函釋及捐助章程認定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須申報財產之董監事,係該局指派擔任董監事之公職人員。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須申報財產之董監事,僅限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代表行政院098/01/200980000419
159.有關農產品運銷公司總經理應否依法申報財產疑義法務部098/01/190981100188
160.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係指「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任依私法成立之社團(包括公益性及營利性社團)及財團之董事及監察人」法務部097/7/90970019603
161.有關於新法申報期間內卸除原職,再任亦須申報財產之公職之財產申報方式法務部097/12/310971120727
162.具體個案,是否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事關事實之認定,應由各該業務主管機關依其選派董事及監察人所依據之法規或業務性質,本於職權認定之法務部097/12/250970048718
163.有關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適用疑義法務部097/12/250970048718
164.有關公職人員強制信託標的疑義法務部097/12/180970044030
165.有關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適用疑義法務部097/12/160971118613
166.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司法警察主管人員適用疑義法務部097/12/120971119274
167.有關行政院新聞局業管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之疑義法務部097/12/120970044660
168.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之適用疑義法務部097/12/110970045391
169.有關自來水各區工程處之處長、副處長屬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應申報財產法務部097/12/100971118614
170.有關監察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身分,僅限於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始有職等限制。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無職等限制,均應申報財產並辦理財產強制信託法務部097/12/100971118614
171.有關各縣市政府設立之幼稚園、托兒所等機構如符合「機關」之定義,則其首長應依法申報財產。另該總務組組長及會計員如係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亦應依法申報財產法務部政風司097/12/100971119157
172.外交部駐外館處之申報義務人仍應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不得延期申報財產。法務部097/12/090971119017
173.高雄市政府雖對財團法人2009世界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具推薦權,惟該人事案最後決定權係該基金會,應認是類董事及監察人毋庸依法申報財產法務部097/12/010971118076
174.有關各等郵局或各郵件處理中心之經理(主任)、副理(副主任)即屬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法務部097/12/010971118485
175.有關交通部高速鐵路工程局主任秘書於新法申報期間內退休,如何辦理財產申報之疑義法務部政風司097/11/270971118073
176.臺北市政府交通局運輸管理科主管人員, 其屬負責公路監理裁罰及汽車運輸業營運管理相關業務者,應申報財產;其屬負責船舶、纜車、捷運及輕軌業務之督導、綜合性業務及重大案之研擬者,非屬公路監理業務範圍,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政風司097/11/190971117541
177.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謂之「兼任」法務部097/11/190971117901
178.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理事及監事,亦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法務部097/11/190971117901
179.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公營事業機構之首長係指董事長及總經理。又如該公營事業機構置有副董事長或副總經理,襄助董事長或總經理遂行其職權者,則均屬本法所定公營事業機構之副首長法務部097/11/190971117901
180.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會計或採購人員,係指依會計法令辦理審核或採購業務之人員,而依機關編制所置之執行主管職務者,則為本法所稱之主管人員法務部097/11/190971117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