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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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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序號標題發布機關發布日期發布文號
21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公股」之範圍尚無與其他法令等同之必要法務部097/07/090970019603
212.有關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應以掌有人事權限者始足當之法務部097/06/300971107248
213.有關今(97)年新到任之公職人員就(到)職申報及翌年實質審核財產之疑義法務部097/05/230971107247
214.有關各鄉鎮(市)民代表會之秘書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所定之會計及採購業務主管人員,自應依法辦理財產申報法務部097/03/240981103357
215.他人長期借用之存款帳戶,仍應辦理財產申報。法務部097/01/040961119711
216.有關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之首長,及負責特定業務之主管人員,應否申報財產之疑義法務部095/11/240950044635
217.有關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人員應申報財產範圍法務部094/11/030941117771
218.儲蓄互助社之社員股金應屬「對各種事業之投資」。法務部092/08/150920033713
219.儲蓄互助社之備轉金應列為「債權」類財產項目。法務部092/08/150920033713
220.財產保險及中間性保險 (如醫療險),不屬「持續繳款,一次領回」性質之財產,毋庸申報。法務部092/05/150921108327
221.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因案或其他情事遭「停職」處分,其後並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撤職」者,其喪失應申報財產之公職人員身分,應自撤職之日起算。法務部090/10/18017554
222.公職人員如任期銜接,因未中斷其為應申報財產公職 人員之身分,均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所稱「職務異動」,若受理申報機關(構)並未變動,毋須重新辦理就(到)職申報。法務部088/11/04042760
223.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原依規定需申報財產人員,在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通過後,由該公司重新進用者,如不具公務員身分,即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其相關規定之適用,自無需再行申報財產法務部087/11/07015555
224.公職人員被選任為祭祀公業管理人兼主任委員,其公業之財產仍應列入申報。
225.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1060501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