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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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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序號標題發布機關發布日期發布文號
181.有關醫師擔任公立醫院院長、副院長或醫療部科主管、巡官(佐)擔任派出所所長、教師或工程司擔任公立學校、交通、工程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採購或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之主管,均非本法所謂之「兼任」法務部097/11/190971117901
182.有關公職人員將財產信託予其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董事之營利事業,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之疑義。法務部097/11/170970042521
183.有關應申報財產之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範圍法務部097/11/170971116549
184.出任清算中公司之清算人及監察人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097/11/120970040589
185.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7條信託財產適用疑義法務部097/11/110970035850
186.「公產管理」主管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等業務具有裁量權者;「採購」主管人員指專責承辦採購業務之單位主管。法務部097/11/100971116704
187.由行政院新聞局主管並每年編列預算捐助之財團法人,如其董事或監察人之產生方式係由政府所主導而由各該法人之董事會自行選任者,縱非具公務員身分,仍應依法申報財產法務部097/11/100970037116
188.由政府機關或其相關機構直接投資公司,並聘任學者專家擔任該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法申報財產,如以財產信託方式由受託人以其名義參與投資者,則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適用範圍法務部097/11/100971116076
189.各財團法人董事長等相關人員若屬「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則應依法申報財產。另財團法人本無資本或營利之性質,而與公營事業機構迥然有別,爰各財團法人董事長等相關人員,均非屬「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之適用範圍,無庸辦理財產信託法務部097/11/100970037116
190.有關各鄉鎮市公所環保課或清潔隊之業務內容,不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2款所稱專責承辦各類污染稽查等業務,故不須申報財產,但職務特殊者仍得依同項第13款規定申報法務部097/11/100971116700
191.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主任秘書所列職等為薦任第九職等,且屬都市計畫業務主管人員,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另副總工程司如屬編制之主管或副主管者,亦應申報財產法務部政風司097/11/030971116080
192.有關97年10月1日卸(離)職人員如何辦理財產申報,及申報義務人範圍之認定疑義法務部政風司097/10/290971116077
193.合會本為債權、債務之結合,仍須申報,申報人於備註欄敘明合會起始日、期數、每期繳交金額及標得後預計可領回金額。法務部097/10/280971113655
194.以保險存單質借之債務,仍具有債務之性質,自應申報。法務部097/10/280971113655
195.人民幣應申報於「現金」欄法務部097/10/280971113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