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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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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編修日期
196.有關醫師擔任公立醫院院長、副院長或醫療部科主管、巡官(佐)擔任派出所所長、教師或工程司擔任公立學校、交通、工程或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採購或其他應申報財產身分之主管,均非本法所謂之「兼任」2016/06/13
197.有關臺北市立○○醫院所置薦任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之副院長3人,應辦理財產申報2016/06/08
198.有關高雄市市立醫院師(一)級相關醫事人員兼任部(科)主任無須辦理財產申報2016/06/08
199.有關榮民醫療體系各醫院兼任主管之醫師,屬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申報財產2016/06/08
200.有關中央健康保險局所屬人員應申報財產範圍2016/06/08
201.有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資位制人員,其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應申報財產2016/06/08
202.有關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主管人員,為任務編組主管,毋庸申報財產2016/06/08
203.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兼任執行秘書無庸申報財產2016/06/08
204.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11款之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及同條項第12款所稱「主管人員」,均包含副主管人員2016/06/08
205.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第7款所稱「主管」,不含副主管、任務編組之主管2016/06/08
206.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條,所稱各級政府機關幕僚長,係指依組織編制所置並執行幕僚長職務之公職人員,惟副幕僚長則未包括在內2016/06/07
207.有關主管或副主管未領主管加給,或任該職係代理者,是否毋庸申報財產之疑義2016/06/07
208.有關澎湖縣政府所屬水產種苗繁殖場、縣立體育場及各鄉市戶政事務所之首長、副首長,毋庸申報財產2016/06/03
209.有關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簡任第十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之首長,及負責特定業務之主管人員,應否申報財產之疑義2016/06/03
210.有關各縣市政府設立之幼稚園、托兒所等機構如符合「機關」之定義,則其首長應依法申報財產。另該總務組組長及會計員如係依機關編制所置並執行主管職務之主管及副主管人員,亦應依法申報財產201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