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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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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編修日期
136.財產查核權責機關(構)之認定應以申報人申報時之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斷。2017/09/25
137.關於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6款所稱未具有選舉權人適用疑義案。2017/07/31
138.關於行政機關對於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本文所定案件,嗣後如適用同法第26條第2項及第27條第3項規定時,裁處權時效期間會否因行政機關知悉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時點而異疑義乙案2017/06/28
139.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1060501修正)2017/06/01
140.考量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可能係民間之專家、學者,本不具公務人員身分,財產申報又涉及申報人隱私基本權利,是法務部97年12月25日法政字第0970048718號函釋所示「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該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者」要件,解釋上應予限縮,應限於「代表政府或公股利益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權」,方為本法申報義務人2017/04/24
141.「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該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之適用範圍,應以「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對該私法人曾出資或捐助」,並「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始足當之2017/04/24
142.有關內政部94年2月16日台內民字第09400603912號函政治獻金之捐贈得適用民法撤銷規定部分,以及99年3月4日台內民字第0990037206號函停止適用。2017/04/06
143.教育部指派任職於科技部之公職人員B擔任教育部出資捐助之A基金會董事,如教育部指派B係基於B個人專業知能,其應非本法所定申報義務人;反之,如係依法須徵詢相關業務主管機關科技部意見所為指派,則B因屬行政機關意志之延伸,應認其職權行使有代表政府利益性質,而須依法辦理財產申報。2017/03/17
144.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董事及財團法人福建更生保護會部分董事,係提供專業意見及協助推動更生人就業服務,非屬「代表政府或公股利益行使董事及監察人職權」。2017/03/03
145.以人民團體以外之名義捐贈政治獻金,視個案事實及是否涉有規避本法規定之意圖等綜合判斷後,再據以認定有無違反規定。2017/01/12
146.關於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因不願收受政治獻金,於收受後1個月內返還捐贈,始發現該筆政治獻金為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7款至第9款規定對象捐贈,有無違反同法第15條第1項及第25條規定疑義案。2017/01/12
147.有關捐贈政治獻金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因具名與否致生裁罰不一情形疑義案。2017/01/12
148.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3款「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如何認定?2016/12/23
149.擬參選人政治獻金專戶內之存款,可否作為法院強制執行標的?2016/12/23
150.政治獻金法第15條、第16條有關捐贈金額之限制,以個人、營利事業、人民團體分別列舉,如為人民團體以外之團體,得否為政治獻金之捐贈?2016/12/23
151.擬參選人以自有資金支付競選經費,應如何適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所得稅列舉扣除之規定?相關申報方式及列舉規定應如何?2016/12/23
152.收受金錢以外經濟利益之政治獻金,應否記載於收支帳簿。2016/12/23
153.擬參選人競選總部成立所收受之花圈、花籃、盆景、彩球、喜幛等,是否屬政治獻金及應否記載。2016/12/23
154.內政部對於立法委員國會辦公室詢問民眾或團體遞送推動或廢止法律或政策之文書是否適用遊說法疑義乙案2016/12/01
155.法務部函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核案件行政調查程序中,如申報人表示因在監服刑難以配合陳述意見,其相關處理疑義2016/10/27
156.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未依政治獻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於收受後15日內存入專戶之裁處案件,於適用行政罰法第25條時,對發生認定違法行為數之疑義。2016/10/24
157.有關縣(市)改制或合併改制為直轄市,致未辦理公職人員改選,擬參選人已收受政治獻金之處理疑義乙案。2016/10/24
158.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1款「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之適用疑義。2016/10/13
159.有關澎湖縣政府辦理「馬公第三漁港綜合旅館區興建營運移轉案」,該縣議會副議長家族經營之營利事業如為該BOT案之共同承攬廠商或分包廠商,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乙案2016/08/23
160.經濟補助行為、出席費之給付尚難謂屬本法第9條之交易行為。2016/08/23
161.本法第9條所稱「交易行為」,係指如買賣、租賃及承攬等具有對價關係之有償行為,例如有償之委任、公開招標委託經營亦屬之。2016/08/23
162.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得支用於租用宣傳車輛,不包括購買宣傳車輛。2016/06/29
163.有關捐贈超過新臺幣10萬元之金錢政治獻金,應經由金融機構匯款之方式,並不包括無摺存款。2016/06/29
164.擬參選人以賸餘之政治獻金租用車輛供公務使用,其租車數量及租金金額有無符合政治獻金法第23條第1項第1款規定疑義案。2016/06/29
165.郵局副理雖同時具有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12款之申報身分,惟既係同一職務,依據法條競合之法理,其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即可,毋須再向所屬機構之政風單位辦理申報2016/06/20
166.有關港勤公司之副總經理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所定公營事業機構副首長2016/06/16
167.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原依規定需申報財產人員,在公營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通過後,由該公司重新進用者,如不具公務員身分,即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其相關規定之適用,自無需再行申報財產2016/06/16
168.有關南投縣竹山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是否須申報財產疑義2016/06/16
169.有關農產品運銷公司總經理應否依法申報財產疑義2016/06/16
170.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合組織轉型為事業部制,調整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認定2016/06/16
171.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電工程隊等19個單位,排除認定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所稱公營事業「分支機構」2016/06/16
172.有關各等郵局經理、副理及郵件處理中心主任、副主任屬公營事業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均應辦理財產信託2016/06/16
173.有關各等郵局或各郵件處理中心之經理(主任)、副理(副主任)即屬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2016/06/16
174.有關自來水各區工程處之處長、副處長屬公營事業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應申報財產2016/06/16
175.有關監察院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身分,僅限於各級政府機關首長始有職等限制。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無職等限制,均應申報財產並辦理財產強制信託2016/06/16
176.有關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應依法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及強制信託財產2016/06/16
177.有關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首長、副首長,應以掌有人事權限者始足當之2016/06/16
178.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定公營事業機構之首長係指董事長及總經理。又如該公營事業機構置有副董事長或副總經理,襄助董事長或總經理遂行其職權者,則均屬本法所定公營事業機構之副首長2016/06/16
179.公產管理之主管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主管人員,應符合服務於各級政府機關、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之主管人員二項要件,始應辦理財產申報2016/06/15
180.有關到部支援之人員若未實際執行主管之職務,且無利用原主管職位之謀取不法利益之機會,自應無需辦理財產申報2016/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