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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光法案整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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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標題編修日期
91.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係指「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任依私法成立之社團(包括公益性及營利性社團)及財團之董事及監察人」2018/03/23
92.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監事於該法人解散清算中董事無論有無擔任清算人,監察人仍具監察人身分因均無申報財產之必要自毋庸辦理定期申報僅須於合法清算終結解散之日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依法辦理卸(離)職申報即可2018/03/22
93.清算完結時,監察人仍須執行其審查清算人所造具簿冊之職務,其身分並不因公司解散登記即喪失,如逕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日,為其實際離職之日,恐非允當2018/03/22
94.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於該法人解散清算中,既不因法院准予備查,即謂該法人格消滅,自應於合法清算終結而解散之日,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依法辦理卸(離)職申報2018/03/22
95.出任清算中公司之清算人及監察人毋庸申報財產2018/03/22
96.代表經濟部出任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工董事是否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事涉事實認定自應由業務主管機關依其選派董監事所依據之法規或業務性質並參照法務部歷來函釋意旨本於職權認定,方屬妥適2018/03/22
97.原住民族委員會依職權認定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僅董事長1人須申報財產,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22條所指「指派機關」立場通知監察院,當予尊重。2018/03/21
98.財團法人澎湖縣文化基金會屬「私法人」,所任董事、監察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財產申報2018/03/21
99.行政院新聞局依法務部函釋及捐助章程認定財團法人國家電影資料館須申報財產之董監事,係該局指派擔任董監事之公職人員。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影事業發展基金會須申報財產之董監事,僅限於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代表2018/03/21
100.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第2屆以後之董事毋須申報財產2018/03/20
101.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之董事○○○應申報財產2018/03/20
102.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既係由政府「間接捐助」成立,由政府聘派擔任該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者,應可毋庸申報財產2018/03/20
103.「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既係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捐助,並非由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資或捐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聘派該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自毋庸申報財產2018/03/20
104.有關「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應否申報財產疑義2018/03/20
105.教育部本於職權認定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本身對其董事之產生有最終人事權,並依法務部97年10月1日法政字第0970034424號等3函釋意旨,認該等董事毋庸申報財產2018/03/20
106.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謂之「兼任」2018/03/20
107.「財團法人臺北市中小學校教職員文教基金會」董事及「財團法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董事、監察人,該等職務於第2屆以後既均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應毋庸申報財產2018/03/15
108.僑務委員會指派擔任信保基金之董事、監察人自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申報其財產2018/03/15
109.法務部尊重文化部認定,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僅董事長1人須申報財產,餘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另對於董事或監察人之產生方式由各該法人之董事會自行選任,毋庸申報財產之共識,亦表尊重2018/03/15
110.高雄市政府雖對財團法人2009世界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基金會之董事、監察人具推薦權,惟該人事案最後決定權係該基金會,應認是類董事及監察人毋庸依法申報財產2018/03/15
111.由行政院新聞局主管並每年編列預算捐助之財團法人,如其董事或監察人之產生方式係由政府所主導而由各該法人之董事會自行選任者,縱非具公務員身分,仍應依法申報財產2018/03/15
112.有關應申報財產之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範圍2018/03/15
113.有關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適用疑義2018/03/15
114.經濟部推薦至其他主管機關所監督私法人擔任董監事之情形,自應由該實際指派、核定、遴選或聘任之機關(構)負通報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之責2018/03/15
115.所指「指派機關(構)」應係指實際指派、核定、遴選或聘任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機關(構)2018/03/15
116.由政府機關或其相關機構直接投資公司,並聘任學者專家擔任該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法申報財產,如以財產信託方式由受託人以其名義參與投資者,則非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適用範圍2018/03/14
117.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間接投資或捐助之私法人,其董事及監察人雖由政府聘派為代表,仍毋庸申報財產2018/03/14
118.行政法人為公法人非私法人,故任職行政法人人員及擔任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2018/03/14
119.獨立董事、勞工董事非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適用對象2018/03/14
120.監察人既由政府股東推薦,並由股東會自行選任,於未違反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之前提下,其既非代表政府股東擔任監察人,應認是類監察人毋庸申報財產2018/03/12
121.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外國或大陸地區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亦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財產2018/03/12
122.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理事及監事,亦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申報財產2018/03/12
123.各財團法人董事長等相關人員若屬「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則應依法申報財產。另財團法人本無資本或營利之性質,而與公營事業機構迥然有別,爰各財團法人董事長等相關人員,均非屬「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主管」之適用範圍,無庸辦理財產信託2018/03/12
12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公股」之範圍尚無與其他法令等同之必要2018/03/12
125.具體個案,是否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事關事實之認定,應由各該業務主管機關依其選派董事及監察人所依據之法規或業務性質,本於職權認定之2018/03/12
126.關於政治獻金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是否包括受理申報機關得向「捐贈者」查詢、請其說明或提供證明文件疑義。2018/01/24
127.政黨如已依法開立專戶,為支持所屬被罷免之民選公職人員收受政治獻金,符合本法規定。2018/01/24
128.政治團體收受會員指定用途之捐款或贊助之會費,是否屬於政治獻金。2018/01/24
129.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3項之適用疑義2017/10/05
130.財產查核權責機關(構)之認定應以申報人申報時之受理申報機關(構)為斷。2017/09/25
131.關於政治獻金法第7條第1項第6款所稱未具有選舉權人適用疑義案。2017/07/31
132.關於行政機關對於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本文所定案件,嗣後如適用同法第26條第2項及第27條第3項規定時,裁處權時效期間會否因行政機關知悉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時點而異疑義乙案2017/06/28
133.考量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可能係民間之專家、學者,本不具公務人員身分,財產申報又涉及申報人隱私基本權利,是法務部97年12月25日法政字第0970048718號函釋所示「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該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者」要件,解釋上應予限縮,應限於「代表政府或公股利益行使董事或監察人職權」,方為本法申報義務人2017/04/24
134.「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該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之適用範圍,應以「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對該私法人曾出資或捐助」,並「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董事及監察人者」,始足當之2017/04/24
135.有關內政部94年2月16日台內民字第09400603912號函政治獻金之捐贈得適用民法撤銷規定部分,以及99年3月4日台內民字第0990037206號函停止適用。2017/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