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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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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序號標題發布機關發布日期發布文號
46.有關「財團法人榮民榮眷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應否申報財產疑義法務部103/07/0210305021730
47.有任期之公職人員,如申報人之職位有固定任期,除有提前離職情事,其任期屆滿日因屬明確,自應以該日為其「卸(離)職當日」據以辦理卸(離)職申報。法務部103/06/1110305018690
48.法務部函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於97年10月1日修正施行前,依舊法規定應發還尚未發還之申報表,是否適用修正後之銷毀規定疑義。法務部103/06/0910305018820
49.法務部函釋違反財申法與刑事法律如何認定其為一行為及適用疑義法務部103/03/3110305009720
50.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之董事○○○應申報財產法務部103/03/1710305007220
51.有關法務部函釋指派機關自行認定申報人非政府或公股代表是否得免除申報義務之疑義法務部103/03/1710305007220
52.法務部函釋有關保險申報不實金額之計算方式法務部103/02/0610305001990
53.申報人因病住院致無法辦理定期申報。法務部廉政署103/01/2110300303530
54.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修正前後,法官、檢察官之管轄權疑義。法務部103/01/2110305001660
55.法務部函釋法官法施行後財申管轄權疑義法務部103/01/2110305001660
56.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既係由政府「間接捐助」成立,由政府聘派擔任該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者,應可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102/12/1710205039250
57.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間接投資或捐助之私法人,其董事及監察人雖由政府聘派為代表,仍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102/12/1710205039250
58.監察院建議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相關規定註記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法務部102/12/1610205036540
59.申報財產既屬應申報財產公職人員之個人義務,代表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擔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應不待指派機關之通報及受理申報機關之通知,即應主動申報法務部102/12/1210205032600
60.法務部尊重文化部認定,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僅董事長1人須申報財產,餘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另對於董事或監察人之產生方式由各該法人之董事會自行選任,毋庸申報財產之共識,亦表尊重法務部102/12/1210205032600
61.行政法人為公法人非私法人,故任職行政法人人員及擔任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廉政署102/11/2210205034170
62.法務部函釋任職行政法人人員及擔任董、監事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102/11/2210205034170
63.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監事於該法人解散清算中董事無論有無擔任清算人,監察人仍具監察人身分因均無申報財產之必要自毋庸辦理定期申報僅須於合法清算終結解散之日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依法辦理卸(離)職申報即可法務部102/11/1810205031780
64.法務部函釋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於該法人清算程序期間,應否定期申報財產疑義法務部102/11/1810205031780
65.職務原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之法官、檢察官,於法官法施行後,若因離職或逝世而喪失應申報身分時,曾向監察院申報財產之資料改由其所屬機關政風機構保存5年,屆滿後則予銷毀。法務部102/11/0610205028991
66.法務部函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6條第1項所稱「申報人喪失第 2 條所定應申報財產之身分者」包括「死亡」在內法務部102/11/0610205028990
67.法務部函釋原向本院申報財產之法官、檢察官,於法官法施行後,其財產申報資料之移轉暨銷毀疑義法務部102/11/0610205028990
68.法務部函釋原向本院申報財產之法官、檢察官,於法官法施行後,其財產申報資料之移轉暨銷毀疑義(政風機構)法務部102/11/0610205028991
69.申報人因案逃匿致無法如期辦理財產申報,核屬可歸責於申報人之事由,不得以此解免或延遲其辦理申報之義務,並應視其逾期情節之輕重,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12條第3項規定處以罰鍰。法務部102/10/3010205029510
70.法務部函釋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刊登公報及上網公告範圍內容與期限疑義法務部102/10/0210205026960
71.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 2條,所稱各級政府機關幕僚長,係指依組織編制所置並執行幕僚長職務之公職人員,惟副幕僚長則未包括在內法務部102/07/0510205017470
72.有關經濟部駐外經濟商務機構主管人員,為任務編組主管,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102/06/1110205012860
73.有關公司董事依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第7條規定辦理財產強制信託而移轉公司股份予受託人,是否適用公司法第197條第1項後段所稱轉讓疑義。法務部102/05/0810205009800
74.公職人員於代理申報期間內真除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財產 之職務,如受理申報機關(構)並無變動者,自毋庸再另行辦理就(到)職申報,僅須辦理代理申報即可。法務部102/05/0610205011110
75.「財團法人環境與發展基金會」既係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捐助,並非由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出資或捐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聘派該基金會董事及監察人自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102/04/0110205006680
76.有關監察院為辦理財產申報查核需要,請求農漁會及信用合作社資料處理中心提供相關資訊介接事宜法務部102/03/2710205006930
77.有關農委會函復公職人員配偶因「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將所屬農地交付信託成為信託財產,得否繼續為農會水利會會員之疑義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2/03/111020204751
78.101年度總統既為連任,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又屬提出總辭後,在未實際離職之情形下重行任命,均視為未中斷應申報財產之身分,不生本法卸(離)職申報與就(到)職申報之義務。法務部102/03/0510205006040
79.有關公職人員配偶將所屬農地交付信託成為信託財產,得否繼續為農田水利會會員之疑義法務部102/02/0710203501200
80.有關財產申報信託義務人因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不動產信託,致影響申請興建集村農舍建蔽率計算基礎之疑義法務部102/01/2210203500950
81.如同一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之公職人員,免為該年度定期申報,以免同一申報年度內重複申報。應以公職人員申報其財產狀況之基準日期,作為判斷其是否於同一申報年度內已辦理就(到)職申報之判斷標準。法務部102/01/1410205000010
82.「財團法人臺北市中小學校教職員文教基金會」董事及「財團法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認助清寒學生基金會」董事、監察人,該等職務於第2屆以後既均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應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102/01/0310105028610
83.有關著作權之申報請參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01年11月5日智法字第10100091070號函作為著作權之評價參考。法務部101/12/2010105023910
84.無任期之公職人員,申報義務人因退休或調職,自應以退休審定函所載退休生效日或離職證明書所載離職日期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並以當日為申報日,辦理卸(離)職申報法務部廉政署101/12/181010502682
85.申報義務人因病經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申請延長病假,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申報」之正當理由,應俟該申報義務人身體復原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法務部廉政署101/12/1210105026210
86.郵局副理雖同時具有本法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12款之申報身分,惟既係同一職務,依據法條競合之法理,其僅須向監察院申報財產即可,毋須再向所屬機構之政風單位辦理申報法務部101/11/2110105023590
87.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第2屆以後之董事毋須申報財產法務部101/11/0210105021150
88.若申報人與配偶甲離婚後,與乙結婚,除申報人已收養配偶乙與前夫所生之子女外,毋庸申報該(等)子女之財產。法務部101/09/1710105017140
89.有關法官因職務異動致受理申報政風機構亦有變動時,自應於就(到)職三個月內申報財產,如同一申報年度已辦理就(到)職申報者,則可免為該年度之定期申報法務部101/09/0310100314180
90.監察人既由政府股東推薦,並由股東會自行選任,於未違反公司法第27條第2項之前提下,其既非代表政府股東擔任監察人,應認是類監察人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101/08/2110100306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