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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令及函釋

231筆資料第3/6每頁顯示
相關法令及函釋
序號標題發布機關發布日期發布文號
91.有關澎湖縣政府所屬水產種苗繁殖場、縣立體育場及各鄉市戶政事務所之首長、副首長,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101/08/1610105015400
92.有關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暨各分公司內部單位資深副處長及副處長毋庸辦理財產申報法務部101/08/1510105015060
93.法官法101年7月6日施行後,至103年1月13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原保存於監察院之原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法官及檢察官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暫不移轉各政風機構法務部101/07/2410105014460
94.有關法官法於101年7月6日施行後,至103年1月13日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4條第1款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前,原列簡任第12職等以上法官及檢察官應向所屬機關之政風機構申報財產法務部101/07/0210105013070
95.公產管理之主管人員指各級政府機關依法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主管人員,應符合服務於各級政府機關、辦理公有財產取得、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為業務職掌之主管人員二項要件,始應辦理財產申報法務部101/03/301010500625
96.未依規定期限信託,或故意將應信託財產未予信託,以信託義務人為裁處對象。法務部101/02/011010500296
97.財政部關稅總局暨所屬關稅局資訊處理單位主管人員毋庸申報財產。法務部100/08/101000500165
98.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所稱司法警察之主管人員,係指實際執行業務時具有「司法警察權」之主管人員而言法務部100/04/221001103563
99.有關民眾查閱、個案查核及申報人陳述意見之疑義法務部100/04/131001103243
100.有關臺北市立○○醫院所置薦任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之副院長3人,應辦理財產申報法務部100/04/081001103064
101.清算完結時,監察人仍須執行其審查清算人所造具簿冊之職務,其身分並不因公司解散登記即喪失,如逕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日,為其實際離職之日,恐非允當法務部100/03/241000005716
102.有關配偶於定期申報前死亡應否辦理變動申報之疑義法務部100/03/181000006242
103.有關前後年度財產查核是否包含財產減少適用之疑義法務部100/02/251000003665
104.經濟部推薦至其他主管機關所監督私法人擔任董監事之情形,自應由該實際指派、核定、遴選或聘任之機關(構)負通報該管受理申報機關(構)之責法務部政風司100/02/221001101724
105.申報人於法定申報期間喪失申報身分,並選擇辦理就(到)職或定期申報者,雖得免卸(離)職或解除代理申報,惟仍應擇定卸(離)職日前之日期作為申報基準日法務部100/02/141001101003
106.所指「指派機關(構)」應係指實際指派、核定、遴選或聘任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董事及監察人之機關(構)法務部100/02/140991115858
107.申報義務人因肢體活動障礙處於住院狀態,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之正當理由。法務部100/01/060991114816
108.申報義務人因病處於意識模糊、行動不便之狀態,自屬有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財產申報之正當理由。法務部100/01/060991114024
109.申報義務人若因正當(法定)理由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定期或卸(離)職申報,應於返國敘職或復職後,辦理當年度定期申報;若卸(離)職者為卸(離)職申報。法務部100/01/040991113676
110.申報義務人於就(到)職後,未滿申報期限(3個月)即帶職帶薪出國,應俟其返國敘職後,於3個月內辦理財產就(到)職申報。法務部100/01/040991113676
111.有關信託財產管理或處分通知指示時點之疑義法務部100/01/040999056411
112.縣市單獨或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其轄下新增或更名之機關原無申報身分,改制後新任應申報身分之職務者,應辦理就(到)職申報;原有申報身分,改制後仍擔任應申報身分之職務者,應辦理當年度之定期申報。法務部099/12/270999056931
113.有關臺北市長及一級機關政務首長,既於99年12月24日任期屆滿,即應辦理卸(離)職申報;倘連任者,則應辦理就(到)職申報而免卸(離)職申報(停止適用)。法務部099/12/230991114817
114.有關公職人員財產新增信託申報之疑義法務部099/12/230999052348
115.他人借用申報人名義投資,仍應據實申報。法務部099/12/200999054161
116.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義務人前後年度申報之財產比對之疑義法務部099/12/100999048412
117.有關通知補正適用之疑義法務部099/12/010999047618
118.有關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適用之疑義法務部099/11/260991113834
119.與配偶離婚或其未成年子女已滿20歲者,信託財產得辦理塗銷。法務部099/11/170999045404
120.公職人員結婚,應於完成結婚登記後3個月內,辦理配偶之財產信託並填具交付「新取得信託財產申報表」。法務部099/11/170999045404
121.債務雖為消極財產,仍應辦理財產申報。法務部099/11/120999046107
122.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任期屆滿,即應辦理卸(離)職申報,倘連任者,則應辦理就(到)職申報而免卸(離)職申報(停止適用)。法務部099/11/030999046106
123.全年薪資所得總額一倍之釋示法務部099/10/080999042473
124.有關南投縣竹山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是否須申報財產疑義法務部099/08/200991108661
125.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於該法人解散清算中,既不因法院准予備查,即謂該法人格消滅,自應於合法清算終結而解散之日,為其實際離職之日,依法辦理卸(離)職申報法務部099/08/050999033304
126.有關公職人員於代理申報期間內真除或正式派任其他應申報財產之職務時,如何辦理財產申報法務部099/08/040991106901
127.以公職人員登記成立獨資、合夥商號名義所取得之財產或所負債務,仍應辦理財產申報。法務部099/06/110999022463
128.凡符合「儲蓄型壽險」、「投資型壽險」及「年金型保險」等險種,縱已繳保險費每件保險未達新臺幣20萬元亦須申報。法務部099/06/080999024829
129.若有部分財產項目無可填報或毋庸申報者,應在申報表該財產欄位內填寫「總申報筆數:零筆」之字樣。法務部099/06/030999022644
130.申報義務人如於財產申報期間在監執行,致無法依規定如期辦理卸(離)職申報,尚非得解免辦理卸(離)職申報之義務。法務部099/04/270999016517
131.有關公職人員財產變動申報之疑義法務部099/04/260999015356
132.勞工保險、公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公務人員眷屬疾病保險、 學生團體保險及農民健康保險等屬社會保險之範疇,毋庸申報。法務部099/04/230991104036
133.有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配電工程隊等19個單位,排除認定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下稱本法)所稱公營事業「分支機構」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099/04/2109904069871
134.監察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兼任執行秘書無庸申報財產法務部099/04/160991103570
135.有關公職人員財產信託契約期間,對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通知適用疑義函釋法務部099/04/160999013894